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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梁昭銘林思婷高郁茹

原告
王昭程
被告
王淵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淵源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王昭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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