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 原告
- 王昭程
- 被告
- 王淵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淵源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王昭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淵源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王昭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