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衣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衣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衣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入監服刑,現於監獄執行中,於113年5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8號、第93號判決,此有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1年5月10日入監服刑,並於113年5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509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