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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花秩字第5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呂秉炎

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被移送人 許 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吉警偵字第11400262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華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許華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某時,在其花蓮縣○○市○○路0段000號租屋處,於社群平臺「Threads」公開發文:「一點是當死亡人數,還停留在14位的時候……殯儀館收到的大體數是32位」、「一點是發生在今天,在佛祖街醫護求舊的表示,居然應變中心宣稱他家前面的一攤積水要做為蓄水池……」等不實言論,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又同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而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倘若行為人之言論有事實為部分基礎,應視行為人言語情境、事件的前後脈絡,區分行為人主觀上究竟是意見表述,亦或出於惡意曲解事實,以散佈謠言為其潛在目的,不能僅以行為人言語與事實有落差,即遽認行為人所為係散佈謠言。更應注意者,本款規定處罰之對象係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而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言論自由既攸關人性尊嚴此項憲法核心價值的實現,在多元社會之法秩序理解下,國家原則上理應儘量確保人民能在開放的規範環境中發表言論,僅於維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或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之情形下,始得為適當限制,且國家對言論自由為適當限制時,也必須在法律所規定之可罰範圍內作嚴格之認定,始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精神。從而,基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之考量,違反本款之行為應以行為人故意捏造或明知為不實事實,或依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實事實捏造之謠言,猶以語言或文字等方式傳布於公眾,且該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四、被移送人否認有何散佈謠言之意圖,於警詢中辯稱:我發文是為了幫災民發聲,我的注意力不在事實的真偽上等語。經查:

(一)被移送人確有於上揭時、地,以其上開帳號,公開發表張貼前揭內容之訊息等情,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且有擷取畫面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被移送人公開發表之內容全文如下:

觀諸上開言論,可知被移送人有發表對災情之感想,而就其所稱大體數部分,花蓮縣政府曾於114年10月8日發佈澄清資訊,有花蓮縣政府網站事實查核布告欄之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而就其稱受災戶家前面的一攤積水是否要做為蓄水池乙節,卷內並無相關事證足資核對被移送人此部言論是否不實,先予敘明。

(三)衡諸現今社會大眾閱覽新聞之習慣,多以點閱電子媒體或觀看新聞報導居多。本件移送書所列事實乃關於114年9月23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致光復鄉遭受災情一節,而本院以「佛祖街」、「光復」等文字查詢網路新聞、網路評論,可知於114年10月7日之前,已有「父母在佛祖街失蹤 女兒『灑綠油精』哭喊:聞到味道快出來」、「集氣!923光復洪災仍6人失聯 消防局持續開挖尋找」、「季連成:全力搜救失聯民眾、全面清理災區側溝 加速佛祖街清淤作業」、「佛祖街遭淤泥淹慘!保安寺『半樓高』淤泥仍未清」、「花蓮佛祖街夫婦仍失聯...兒淚求開挖『最後的期待』今將持續搜索」、「佛祖街重災區仍苦等不到失蹤親人!光復鄉洪災絕非『水淹過就算了』 重建、遷村是更沉重課題」,等標題之網路新聞、網路評論,此節並有上開新聞、評論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從而,足認至少於114年10月7日前,關於該災情議題已有諸多相關報導與討論。參酌上情,可以推認114年10月7日前,關於該災情議題,業經新聞媒體熱切傳播討論。又該災情議題既經新聞媒體熱烈播報討論,則閱聽大眾接收此等資訊後發表自己看法,甚或想要為災民發聲,亦非不可想像。從而被移送人上開所辯對於該事件發表感想為災民發聲部分,尚非不可採信。又被移送人發表之上揭訊息,或有部分與事實不符,然移送機關並未舉證證明被移送人發表內容,已足以認定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綜上所述,尚難認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呂秉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兩點事情覺得不吐不快      一點是當死亡人數,還停留在14位的時候,我當時的合作 廠商告訴我,內部人員透露在殯儀館收到的大體數是32位    一點是發生在今天,在佛祖街一戶求救的表示,居然應變 中心宣稱他家前面的一攤積水要做為蓄水池,水排不掉就 算了,還一直累積漲起來到要滲進家裡面,他不得不對外 求援抽水車或抽水馬達    我除了調度已經給災戶的抽水馬達幫忙外,已經透支的 金額也還來不及算確切數目,正在猶豫要不要再出手採購 之際,不禁想現在的政府是在慷熱心人士之慨嗎?這個社 會瀰漫的同島一命人飢己飢的氛圍,為什麼受災戶還在求 救無援……   感性結束,繼續被慷一己之力的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花秩字第56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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