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韓茂山鍾晴邱正裕

原告
爐國杉
被告
任亦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爐國杉就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被告任亦宸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邱正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孜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