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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胤嘉

聲請人
即受刑人
蘇記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所裁定115年聲字第87號、111年度原簡字第110號、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48號、115年聲字第297號等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然揆諸上揭法條及說明,受刑人並非適格之聲請主體,其逕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於法顯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胤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7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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