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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花簡字第1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培元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順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順盛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順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公然行竊腳踏車,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之犯後態度;再考量本案腳踏車已經告訴人卓丙妹領回之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憑(警卷第41頁),及參以被告曾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復參酌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竊盜所使用之手段,及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工作為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本案被告所竊取之腳踏車,已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坤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778號
  被   告 李順盛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順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2月21日下午6時20分許,在花蓮縣○○鄉○里○街00號,徒
    手竊取卓丙妹所有之腳踏車1部(價值新臺幣2,000元)得手
    ,並將上開腳踏車騎回停放於其花蓮縣○○鄉○○路000號住處
    庭院。經警據報查獲李順盛行竊,在其上址住處扣得上開腳
    踏車1部(已發還卓丙妹),而悉上情。
二、案經卓丙妹訴由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順盛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卓丙妹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
    器畫面及翻拍照片、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花蓮縣警察局新
    城嘉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等在卷可參。綜上,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宗賢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余旻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花簡字第19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