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傳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簡式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傳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定於115年8月2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9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簡式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