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2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宏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盧宏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下午15時50分許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20日宣判,惟因本院收文處於115年7月21日10時19分許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1549號併辦意旨書,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