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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20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培元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宏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盧宏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下午15時50分許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20日宣判,惟因本院收文處於115年7月21日10時19分許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1549號併辦意旨書,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坤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0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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