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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豫雙俞秀美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之5
被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豫雙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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