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林交簡附民字第6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蔡勝雄楊仲農林韋岑

附民原告  己○○

附民原告  戊○○

附民原告  丙○○

附民原告  乙○

附民原告  丁○○○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林交簡附民字第 6號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林交簡字第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勝 雄

      法官 楊 仲 農

     法官 林 韋 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林交簡附民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