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之5
- 被告
- 乙○○
-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