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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豫雙俞秀美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豫雙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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