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穎庠即穎翔土木包工業、山亞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邱盟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林穎庠即穎翔土木包工業 被上訴人 山亞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盟勝 一、按對小額訴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提出合於上述法條所規定之上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