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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林穎庠即穎翔土木包工業
被上訴人
山亞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盟勝

一、按對小額訴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提出合於上述法條所規定之上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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