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林穎庠即穎翔土木包工業
- 被上訴人
- 山亞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盟勝
一、按對小額訴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提出合於上述法條所規定之上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