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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告
吳茂德
被告
翔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鐘
被告
林世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