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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請准予變賣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羅貽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邱光華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光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被繼承人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前段、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第2項規定甚明。又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已故退除役官兵邱光華(男,民國20年4月1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93年4月3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玉里鎮○○街91號,出生地:廣東省茂名縣)之遺產管理人,前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邱光華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鈞院以93 年度家催字第199號裁定准許在案。嗣因大陸地區人民邱瑞珍、邱光隆與邱光志等三人向鈞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邱光華在台遺產,經鈞院以93年度聲繼字第56號准予備查在案。茲為移交邱光華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邱瑞珍、邱光隆與邱光志等三人之必要,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邱光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遺產免稅證明書、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199號民事裁定、本院廣民寅家催字第199號函、本院廣民源聲93繼56字第26685 號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一、坐落屏東縣恆春鎮○○○段,地號0000-0000,面積12.0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二、坐落屏東縣恆春鎮○○○段,地號0000-0000,面積59.0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三、坐落屏東縣恆春鎮○○○段,地號0000-0000,面積49.0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建物:坐落屏東縣恆春鎮○○○段,稅籍編號00000000000 ,門
      牌號碼屏東縣恆春鎮○○里○○路信義巷2 弄9號,層次1
      樓,總面積3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准予變賣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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