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饒忠、陳英欽、吳美華、曾厚元、楊炯浩、許智雄、楊基振、趙嘉雍
- 原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被告威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祥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法人、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饒忠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威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欽 訴訟代理人 陳威達 被 告 祥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華 訴訟代理人 廖昭傑 林烱睿 被 告 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厚元 訴訟代理人 林世欽 被 告 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炯浩 訴訟代理人 許玲斐 訴訟代理人 許真瑜 被 告 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訴訟代理人 林世欽 被 告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振 訴訟代理人 林世欽 被 告 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嘉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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