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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返還溢領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振
被上訴人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饒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重訴字第40號返還溢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6,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領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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