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8號
- 原告
-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與花蓮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以100年度補字第251號裁定命原告於三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已於100 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