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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債權人
海之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玉丞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債務人玉丞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其商業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