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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請人
長耘機械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登報後應將報紙一份陳報於本院留存。~t40;┌─────────────────────────────────────────────┐│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民 國) │(新 臺 幣)│ │ │├──┼───────┼───────┼───────┼───────┼─────┼────┤│001 │駿鴻機械企業有│臺灣企銀花蓮分│107年11月5日 │20,370元 │AG1148518 │051063 ││ │限公司 │行 │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