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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信春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龍
代理人
謝銘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民 國) │(新 臺 幣)│ │ │├──┼───────┼───────┼───────┼───────┼─────┼────┤│001 │興義益鋼鐵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106年9月18日 │65,583元 │AI 7398931│02320018││ │有限公司 │行花蓮分行 │ │ │ │965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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