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 聲請人
- 信春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金龍
- 代理人
- 謝銘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曹庭毓」、「法官簡廷涓」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曹庭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