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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信春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龍
代理人
謝銘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曹庭毓」、「法官簡廷涓」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曹庭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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