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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號

給付扣押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號

原告
王恒陞
被告
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雪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5,55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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