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號
- 原告
- 黃裘涵(原名黃茌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遠志(住南投縣竹山鎮)、陳謝春花(住南投縣竹山鎮)、王家淇(未陳報住居所)、陳遠榮(住新北市板橋區)、陳遠華(住臺北市北投區)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陳遠志賠償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又請求被告陳遠志、陳謝春花、陳遠榮連帶賠償給付6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另請求被告陳遠志、王家淇連帶賠償給付6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王家淇目前實際住居所,並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暨應釋明本院就本件請求有管轄權之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