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號

原告
黃裘涵(原名黃茌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遠志(住南投縣竹山鎮)、陳謝春花(住南投縣竹山鎮)、王家淇(未陳報住居所)、陳遠榮(住新北市板橋區)、陳遠華(住臺北市北投區)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陳遠志賠償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又請求被告陳遠志、陳謝春花、陳遠榮連帶賠償給付6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另請求被告陳遠志、王家淇連帶賠償給付6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王家淇目前實際住居所,並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暨應釋明本院就本件請求有管轄權之相關事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