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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廣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錫合
代理人
古櫻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 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民 國) │(新 臺 幣)│ │ │├──┼───────┼───────┼───────┼───────┼─────┼────┤│001 │廣典企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109年12月31日 │26,490元 │AI7469217 │02001199││ │限公司 │行花蓮分行 │ │ │ │5 ││ │ │ │ │ │ │ │├──┼───────┼───────┼───────┼───────┼─────┼────┤│002 │廣典企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109年12月31日 │1,915元 │AI7469218 │02001199││ │限公司 │行花蓮分行 │ │ │ │5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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