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張德奇
- 代理人
- 吳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民 國) │(新 臺 幣)│ │ │├──┼───────┼───────┼───────┼───────┼─────┼────┤│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台灣中小企業銀│89年6月20日 │7,418元 │183086 │76002433││ │行花蓮分行 │行花蓮分行 │ │ │ │3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