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原告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子寧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淳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昶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祈綾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孟郁律師
- 參加人
- 潘堂益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鈞律師
- 被告
- 李義祥即義祥工業社
- 被告
- 吳沛育
- 被告
- 華文好
- 被告
-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平和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文利
- 上3人訴訟代理人
- 籃健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敏律師
- 被告
-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娜
- 訴訟代理人
- 周聖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玢律師
- 被告
- 李進福
- 被告
- 張齊富財
- 上2人訴訟代理人
- 徐韻晴律師
- 被告
- 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璋
- 被告
- 郭國振
- 上2人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上2人訴訟代理人
- 楊克成律師
- 上2人訴訟代理人
- 洪于庭律師
- 被告
- 李健贏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被告
- 陳達政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被告
- 張清秀
- 被告
- 陳春瑋
- 被告
- 謝文崇
- 被告
- 受 告 知
- 被告
- 訴 訟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就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413,140,001元核定第一審裁判費3,303,255元,業據原告繳納。嗣原告於112年3月24日以民事追加原告暨變更聲明狀追加及擴張請求金額至999,138,471元(見卷五第161-210頁、卷十三第5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5,378元,扣除前揭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303,255元,尚應補繳4,512,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3年6月17日前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