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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曹智恒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
被告
A1
被告
A2
被告
A3
被告
A4
被告
A5
被告
A6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A7
被告
A8
被告
A9
被告
A10
被告
A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21原記載為「挖連線○○鄉○○路0段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應更正為「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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