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藍彗熒
- 訴訟代理人
- 簡淑貞
- 被告
- A1
- 被告
- A2
- 被告
- A3
- 被告
- A4
- 被告
- A5
- 被告
- A6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A7
- 被告
- A8
- 被告
- A9
- 被告
- A10
- 被告
- A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21原記載為「挖連線○○鄉○○路0段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應更正為「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