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黃明容
- 被告
- 義祥工業社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義祥
- 被告
- 華文好
- 被告
- 吳沛育
- 被告
-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平和
- 被告
- 黃文利
- 被告
-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娜
- 被告
- 李進福
- 被告
- 張齊富財
- 被告
- 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璋
- 被告
- 郭國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6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2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