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 原告
- 友銓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長榮
- 原告
- 北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長榮
- 法定代理人
- 原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榮律師
- 被告
- 馬玉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0,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