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陳雅敏
  •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 原告
    友銓交通有限公司法人北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共同
  • 被告
    馬玉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友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原 告 北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馬玉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0,623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胡旭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