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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債權人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方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所附證物成屋買賣契約書之當事人為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非契約當事人。應提出債權讓與之證明。二、雙方公司(即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三、與請求金額(新臺幣6,603,063元)相符之釋明證據及計算式。」,該通知書已於113年9月2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債權釋明證據,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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