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8號
- 原告
- 楊正男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松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呂松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呂松珀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