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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周健忠

異議人
蔣加欽
相對人
黃鯤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1條、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未釋明債權金額為由駁回在案,依上述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13條第2項規定,該件裁定本不得聲明不服。詎異議人於收受該件裁定後,猶具狀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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