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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周健忠

原告
楊正男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松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呂松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呂松珀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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