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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50號

114年度婚字第51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范坤棠

抗告人
A03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4間請求酌定親權事件(離婚附帶請求),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所為裁判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50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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