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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簡廷涓

原告
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丙○○

丁○○

戊○○

己○○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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