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 原告
- 甲○○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品妤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丙○○
丁○○
戊○○
己○○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