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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周健忠林佳玟

上訴人
陳建志
被上訴人
鄒田甜即勝澔科技工程行
被上訴人
郭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14年度花小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郭永發安裝門鎖及網路管路發生失誤,造成上訴人損失,應賠償上訴人,爰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二、按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至5款規定,小額事件之上訴,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倘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未依前述規定表明上訴理由,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上訴人所執上訴理由,無非就被上訴人是否有安裝門鎖、網路管路錯誤等節為爭執,核屬就原審所為事實認定、證據取捨之範疇加以指摘,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亦未提出其他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李可文

               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2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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