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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周健忠

聲請人
花蓮縣富里鄉民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家鴻
訴訟代理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法定代理人
簡佳旺
複代理人
江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花蓮縣富里鄉民代表會 葉家鴻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22日 1,100元 0013292 95**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