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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28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曹智恒

原告
A01
被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兩造前經常共同居所地,及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5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事件,兩造戶籍均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原告家事起訴狀記載原告現住地為臺東縣○○鎮○○路000號,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前以115年度家補字第68號裁定命被告釋明本件管轄權依據,迄今仍未獲回覆,茲限期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如主文所示事項,以定本件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28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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