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銘輝 址同上
- 被告
- A01
- 被告
- A02
- 被告
- A03
- 被告
- A04
- 兼上四人
- 訴訟代理人
- A05
- 兼下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A06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A07
A08
A09
A10
A11
受告知人即
被 代 位人 A1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應於前開期日前陳報被繼承人A15之繼承人A13、A14之除戶謄本。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5年9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應於前開期日前陳報被繼承人A15之繼承人A13、A14之除戶謄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