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甲OO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離婚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就酌定親權部分,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以上共計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