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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2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范坤棠

原告
甲OO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離婚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就酌定親權部分,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以上共計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12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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