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甲OO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請求離婚事件(依原告115年4月24日聲請家事聲明異議狀指稱:乙OO不懂互相,多次寄送離婚協議書,因此本人深感乙OO將婚姻當兒戲,導致本人身心疲憊,因此提出告訴等語意旨),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