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陳玥妃
- 代理人
- 童行律師
- 相對人
- 陳茂德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按相對人平均餘命(22.02年)、花蓮縣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