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甲OO
- 代理人
- 何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乙OO
- 代理人
- 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親權事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甲OO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家補字第1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親權事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甲OO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