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55號
- 原告
- 甲OO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3,400元(按原告法定應繼分5分之1、被繼承人丙OO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9,817,002元,而為計算。至原告僅主張分割遺產不動產部分,然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4,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