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60號
- 原告
- 陳群偉
- 訴訟代理人
- 吳秋樵律師
- 被告
- 陳慧敏
- 被告
- 陳群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 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9,476元(按原告主張其特留分8分之1受侵害、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系爭房地共13筆之公告或課稅現值19,835,809元,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0,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此外,按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特留分被侵害之人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一經合法行使,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準此,原告應查報被繼承人陳宣和之全部遺產(及其價額),並補正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及繼承系統表。
三、再者,本件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之系爭房地(共13筆)與起訴狀所附原證一「自書遺囑」所示房地(共14筆)不符,亦請原告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