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159元(按被代位人乙OO應繼分12分之1、被繼承人丙OO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5,509,918元,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180元。扣除已繳4,750元,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