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63號
- 原告
- 甲OO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22元(按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主張其應繼分12分之1、被繼承人丙OO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關於系爭房地部分核定價額381,875元,而為計算)。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查被繼承人丙OO之遺產尚包括郵局存款等,原告應陳明該部分遺產為何未一併請求分割。
三、原告應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2份。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