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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邱韻如

原告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駿翔
被告
創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建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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